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其規定為「原住民父母收養」,亦即必須「父母均有原住民身分」及「父母共同收養」,該養子女始可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