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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具原住民身份,何種情況會喪失原住民身份?

1.姓名變更喪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從原住民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2.父母再婚喪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日後如父母再結婚,該子女其原住民身分喪失。 3.終止收養喪失:非原住民為原住民收養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日後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4.自行申請喪失: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1)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 (2)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3) 年滿20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5-10-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