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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年滿四十歲且未婚之原住民收養之未滿七歲非原住民,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其規定為「原住民父母收養」,亦即必須「父母均有原住民身分」及「父母共同收養」,該養子女始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5-10-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