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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約定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身分後,如一方想要申請回復平地原住民身分,是否須要經過雙方協議?或可依單方申請?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並無得回復之規定,故既已因結婚申請變更為相同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不能再申請回復。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5-10-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