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最近兩年內新式規格照片1張及以下證明文件之一至任一戶政所申請登記:
〈1〉判決離婚者,攜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再經由我法院裁定認可後申請登記。
〈2〉經調解離婚者,攜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調解送達書申請登記。
〈3〉自願離婚者,攜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申請登記。
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最近兩年內新式規格照片1張及以下證明文件之一至任一戶政所申請登記:
〈1〉判決離婚者,攜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再經由我法院裁定認可後申請登記。
〈2〉經調解離婚者,攜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調解送達書申請登記。
〈3〉自願離婚者,攜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