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1、收養人之一方或被收養人
2、無法定申請人,或法定申請人不為申請時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二、應備證件:
1、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3、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4、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應提憑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5、大陸地區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仍須經法院認可確定。
6、本項登記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應附繳委託書。
7、被收養人須備妥符合新式身分證相片規格之彩色相片1張及換發身分證規費50元,以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換發費用30元)
三、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如何辦理收養登記呢?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11
- 發布日期: 2012-06-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