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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變更

 姓名變更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應備證件(均須正本)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印章(或簽名)。
  3. 改姓、改名或變更姓名證明文件。
  4.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之一方應檢附同意書。
注意事項
  1. 依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  被認領、撤銷認領。
    (2)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3)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  音譯過長。
    (5)  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 依姓名條例有第9條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若一方曾改名,需改名後已滿六個月。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三次為限,但未年成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 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2)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3)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4. 台灣原住民族可依「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5. 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  經通緝或羈押。
    (2)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上列(2)及(3)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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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5-10-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