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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西屯區戶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101年3月15日訂定
101年4月25日修訂
108年4月10日修訂
111年11月18日修訂

一、目的
臺中市 西屯 區戶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所屬員工及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環境 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並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採取適當之糾正、補救、申訴、懲處及其他 處理措施,保護被害人權益與隱私,特訂定本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依據
本要點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訂定,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要點。
三、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本所員工於工作場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及其與在本所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 性騷擾事件。至於在本所接受服務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案件,亦適用之。
四、用辭定義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依當事人間之關係,分屬下列情形之一: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五、本所應尊重員工及受服務人員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建立安全友善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 利用有效管道公開揭示禁止性騷擾行為,以有效防治性騷擾情事發生。
六、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受理專線:04-22550081#106
專線傳真:04-22552266
專用電子信箱:cwli0825@taichung.gov.tw
受理窗口: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七、本所於知悉有性騷擾情事,即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辦公場所空間安全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本所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成員由 考績暨 甄審委員會委員兼任,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必要時得依案件增聘專家 學者為委員,其中秘書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
前項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不足二分之一時,應就不足委員部分另行增補之。
本委員會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第13 條規定,於事 件發生後 1 年內向本委員會提起申訴。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方式提出,以言詞 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惟應於10日內以書面補正。申 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 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護照號碼、職業、 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護照號碼、職業、 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代理人於 14 日內補正。
十、性騷擾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 未於前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三)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四)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者。
(五)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六)同一事由經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七)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
不受理之性騷擾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或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中市勞工局或中市社會局)。
十一、本委員會調查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後,應送請受理之委員於5日內,依第10點規定確認是否受理。不受 理之案件,應提本委員會備查。
(二)就受理之案件,主任委員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指派3人以上之委員組成 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三)申訴案件應依其性質,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11條或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3項之規定,完成調查處理。
(四) 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本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對申訴案 件之調查,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成立者,應作成懲處 建議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議不成立者,仍應視情節,為必要處理之建議。決議 結果應簽陳主任核定後,移請有關機關或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處理有關事項。
(六) 如經證明申訴事實為虛偽者,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七)本委員會之調查處理結果應載明理由,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中市勞工局或中市社會局。案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提出者,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再申 訴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八) 申訴案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處理結案 ,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二、本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已明確,無再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調查性騷擾事件,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對調查內容負保密責任。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情節追究責任,簽報首長予以懲處,並解除其職。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九)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十)必要時得要求性騷擾案件申訴人之相對人接受心理諮商及輔導。
(十一)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者實施性騷擾,加害人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而規避性騷擾責任。
(十二)處理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案件,應告知被害人可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權利,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十三)處理性騷擾案件時,知有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 他媒體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得通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同法第24條規定處理。
十三、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十四、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點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調查委員會應命其迴避。
十五、本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六、調查中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調查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
十七、性騷擾行為經查屬實, 本所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依法為適當之懲處或為其他處理,並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所做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案件或報復情 事發生。
十八、本所非加害人所屬單位而接獲性 騷擾申訴時,仍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採取適 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十九、本所主任如涉及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應向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提出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應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訴。
二十、本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及線上研習課程, 並於員工在職訓練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以加強員工性別平等 觀念。
二十一、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13
  • 發布日期: 2014-08-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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