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各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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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三十日內 |
作業時間 |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均須正本) |
-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均留正本)。
-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收繳)。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配偶歿應換證者,應備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
-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 國外死亡者,其外文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中文譯本應經我駐外館處、外交部 或法院辦理驗(公)證。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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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判決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非由檢察官聲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自104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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