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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申請人
  1. 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2. 受委託人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應備證件(均須正本)
  1. 父母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約定書(離婚協議書中載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者亦可)。
  2. 法院裁判: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3.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
注意事項
  1.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雙方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1)父母因離婚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55 條規定情事者。
    (2)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
    (3)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之1條情事者。
    (4)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69之1條情事者。
  2.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依其父母協議定之,未為協議則依民法1055條規定辦理。生父為未成年人(且未結婚)辦理本項登記時,因未成年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故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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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03
  • 發布日期: 2015-10-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