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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登記

 輔助登記

申請人
  1. 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2. 受委託人。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應備證件(均須正本)
  1. 輔助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 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受輔助人戶口名簿。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1.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有在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的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2. 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宣告登記、撤銷輔助宣告登記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3. 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
  4. 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5.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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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5-10-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