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登記 申請人 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受委託人。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應備證件(均須正本) 輔助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受輔助人戶口名簿。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有在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的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宣告登記、撤銷輔助宣告登記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 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