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 判決離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當事人之一方。
-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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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三十日內 |
作業時間 |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均須正本) |
- 離婚協議書(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 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離婚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 國外離婚者,其書約及譯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駐外單位僅就外文驗證,中文譯本應經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公)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須翻譯中文,並均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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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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