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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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三十日內 |
作業時間 |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均須正本) |
- 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被收養人未領證者免附)、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姓氏約定書。
- 被收養人如已領證,應備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應提憑約定書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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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 74年6月5日以後之收養行為,只要當事人之一方是國人,就應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收養登記。
- 養子女之收養情形準用民法第1072~1079條規定。
- 收養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 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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