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 認領人。
- 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時)。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項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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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三十日內 |
作業時間 |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均須正本) |
- 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之國民身分證(如需換發國民身分證應備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
- 子女從姓約定書及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約定書。
- 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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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 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 有夫之婦與其它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夫或子女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
- 生父為未成年人辦理認領登記,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得申請改名。
- 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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