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
(2)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應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有效期限內);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除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應同時檢附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3) |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
(4) |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義之房屋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費、電費、瓦斯費收據辦理。 |
(5) |
有居住事實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