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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登記

 遷入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 戶長。
  3. 受委託人。
申請期限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應備證件(均須正本)
  1. 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已領身分證者應備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2. 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1)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應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有效期限內);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除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應同時檢附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義之房屋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費、電費、瓦斯費收據辦理。
    (5)  有居住事實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3. 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申請,父母單方辦理時,應同時檢附另一方之同意書。
  4. 受保護管束限制居住人口辦理者,應另提憑法院核准住所遷移證明書。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1. 本項登記只須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2.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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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7-24
  • 發布日期: 2015-10-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