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等)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若無護照者,請於申請書中自行填寫或由本所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取用英文姓名。
- 英文謄本內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婚姻、認領、監護、(終止)收養等身分狀況資料;若需其它特殊記事,應另詳填於申請書內。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需經駐外單位或代表機構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規費: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15元)
- 目前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 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 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 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 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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