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
- 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 規費:每張/每次(閱覽)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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