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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逾期未申請, 依戶籍法第48條第3項規定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其應為申請之人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應包括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撫養人等人;至祖父母是否包括外祖父母一節,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六九號判例略以:「民法認父系與母系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同一之地位,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所稱之祖父母,不僅指父之父母而言,母之父母亦包括在內。」
有關依戶籍法第48條第3項辦理出生登記催告時,所謂「應為申請之人」究何所指?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3
- 發布日期: 2012-06-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