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及經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結婚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及經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結婚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