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戶口名簿、結婚書約正本及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到任一戶政所辦理登記。與外國人士或在臺無戶籍國人結婚者,應附繳婚姻狀況證明,如已在國外結婚,則應附繳國外證明(原文及中譯本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97年5月22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