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係存繫中與他人同居所生子女,應視為其與夫之婚生子女,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60日內,帶身分證、印章、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子女從姓約定書至設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俟獲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持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更正為非婚生子女。生父持身分證、印章、子女從姓約定書、認領同意書、戶口名簿,申辦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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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繫中他人同居所生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生父可否主張認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11
- 發布日期: 2015-10-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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