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 應備證件
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2、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3、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7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認可;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4、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已領身分證者應備符合新式身分證相片規格之彩色相片1張及換身分證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