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人:
1、雙方當事人(但於97.5.23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受委託人(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外,不適用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經核准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應備證件
1、結婚書約正本。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
2、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3、夫妻各保有其本姓,如欲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得書面約定憑辦,冠姓後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4、在國外結婚者,其結婚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翻譯成中文譯本後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委託書亦應認證。
5、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單身證明並翻成中文譯本(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但提憑經我國法院公證之結婚證書或在對方政府機關辦妥結婚註冊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無需提具單身證明。
6、自93年3月1日起在大陸地區結婚者,需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書、蓋有「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之大陸配偶進入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及通過面談該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一個月」更改為「六個月」之延期戳記始可辦理。如委託代辦,委託書亦應驗證。
7、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
8、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未經同意登記後,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9、結婚當事人應各備最近2年內拍攝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兩吋半身薄光面彩色照片1張(不得戴有色眼鏡)及工本費換發新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