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1.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
3.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為限)
二、申請人應備證件:
1、離婚協議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暨確定判決書或經法院核定調(和)解筆錄正本。
2、國外離婚者,其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文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未翻譯為中文譯本僅經駐外館處驗證者,仍須翻譯成中文譯本後經法院或外交部驗證,始可受理。
3、旅外國人於國外依行為地法離婚,其離婚證明文件上經駐外單位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單方提出離婚登記,可予受理;若離婚證明文件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其離婚自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4、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或以其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並經海基會驗證者,可予受理。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5、協議離婚應雙方親自申辦。
6、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印章(可親自簽名)、符合新式身分證相片規格之彩色相片1張及換身分證規費(50元)同時換證。
7、未成年人離婚,需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