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9月8日起內政部開始實施「經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收養撤銷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申請以上登記需符合:1.被收養人及養父養母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2.申請人為被收養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3.須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申辦。